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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利息按20000元每日利息4元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查期间,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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