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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依香含玥**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六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六**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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