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工**限公司六安分行与付**、傅**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安徽福**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付**、傅**送达地址不明确,且又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造成本院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六安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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