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六安分行与被告、安徽福**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付**、傅**送达地址不明确,且又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造成本院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工**限公司六安分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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