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马鞍山首建建设**公司、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故原告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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