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张*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经法庭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经法庭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张**与被告张*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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