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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鄢*、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鄢*、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在人民公安报上刊登公告向两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陈*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以”鄢*、陈*”为被告向**起诉,经本院公告送达后,原告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又向**提供从公安机关调取的两被告身份信息为“鄢广有、程东年”,二者自相矛盾,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六安**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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