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盐城**加工厂、邓**与安徽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刘*汽车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与安徽文**有限公司、安徽永悦**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六安市**有限公司与六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窦**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方林江、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鄢*、陈*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安徽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