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金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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