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诉被告刘*汽车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六安瑞**限公司与邵阳、六安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盐城**加工厂、邓**与安徽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马**、李*与被上诉人柏跃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安徽鸿路**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蒋**、原审被告周**、董**、黄**二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胡**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金寨**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方林江、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安徽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国唐与安徽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