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窦**与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安诉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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