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安诉被告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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