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中国工**限公司六安分行与潘**、房永勤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工**限公司六安分行与付**、傅**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六安**有限公司与六安市**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与梁**、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杨**、安徽**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陈**与六安市**程有限公司、祝祥其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