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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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