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喜诉被告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喜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潘**在宣城市宣州区某某镇某某屠宰场51%的股权,并已提供其本人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某镇的房屋作为担保(房产证号宣证字第S*******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了确保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潘**在宣城市宣州区某某镇某某屠宰场51%的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原告李**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某镇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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