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三**限公司诉被告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申请撤回对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德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德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广德三多物**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华邦**宣城分公司与孙**、孙**、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石春宝诉刘先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西省**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宣**公司、中城建第**有限公司、李**、宣**皖东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广**有限公司与代启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广**有限公司与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刘**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