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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刘**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刘**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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