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邓**诉被告刘**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广德三多物**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陈*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合肥华邦**宣城分公司与孙**、孙**、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德三多物**限公司与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江西省**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宣**公司、中城建第**有限公司、李**、宣**皖东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广**有限公司与代启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广**有限公司与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齐**、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洪**与徐**、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