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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省**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宣**公司、中城建第**有限公司、李**、宣**皖东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宣**公司、中城建第**有限公司、李**、宣**皖东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省**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6元,由原告江西**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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