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赵*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撤回对其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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