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广**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启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广**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广**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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