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原告江西省**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宣**公司、中城建第**有限公司、李**、宣**皖东南置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广**有限公司与代启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广**有限公司与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刘**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齐**、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保有限公司与李**、邵**、绩溪县雄路新型墙体建材厂、绩溪**有限公司、钱**、于**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宁国**有限公司与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方来金与胡*、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