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徽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3660元,由原告安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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