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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江存**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江存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周**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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