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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青岛盈**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与被告青岛盈**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盈**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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