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凌名好与被告甄风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凌名好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甄风光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名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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