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与被告青岛盈**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青岛盈**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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