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郑州市**责任公司诉王**、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了(2014)荥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薛**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债权人郑州市**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郑州市**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王**将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杉木冲路1栋的房屋(产权证号码00507293,面积108.94㎡)无偿赠与王*和王**的行为。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了(2014)荥民二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了王**将其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杉木冲路1栋的房屋(原产权证号码00507293,现产权证号码711123124、711123125,面积108.94㎡)赠与王*和王**的行为。该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王**赠与其子女王*和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杉木冲路1栋(权证号码为711123124、711123125)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