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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与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与被告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于2016年2月29日以其漏列被告,为查明事实,切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尧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原告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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