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州市**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有限公司、开封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局有限公司、开封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8元,减半收取2994元,由原告郑州市鲁*脚手

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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