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局有限公司、开封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88元,减半收取2994元,由原告郑州市鲁*脚手
架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