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郑**有限公司、郝**、武*、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116元,减半收取7058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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