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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崔**、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诉被告崔**、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2015年4月7日,被告崔**因急事向原告周**借现金10万元,并承诺在2015年5月还款,出具有借条。但到期之后,被告拒不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拖,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2、被告支付借款利息暂计3600元,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期间的利息由法院依法判决;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崔**、陈**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崔**出借100000元,由被告崔**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周**现金壹拾万元整(100000元),到2015年5月份还款。到期不还反赔。借款人:崔**。2015.4.7”。后被告崔**一直未能还款,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诉至本院。

又查明,被告崔**、陈**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0年1月11日登记结婚。

上述事实有借条、结婚登记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崔**出借10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事实清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崔**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问题,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期间及逾期利率,现原告主张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崔**、陈**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被告崔**、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放弃了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崔**、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借款100000元,并按照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被告崔**、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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