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3元,减半收取394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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