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王**诉被告王**、贺**、第三人王**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二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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