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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