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河南供**有限公司、张*、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司某某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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