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开封分行诉被告韩*、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已结清原告借款,现原告申请对二被告的撤诉。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开封分行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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