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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濮阳市卫河市场同虎综合商店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卫河市场同虎综合商店与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提出对被告张**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濮阳市卫河市场同虎综合商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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