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诉被告王*、李*、濮阳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王*、李*、濮阳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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