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原告刘*秋诉被告濮阳市中**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勘探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濮**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学校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王*、李*、濮阳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东**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雒**与东**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荆**与陈**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赵**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樊*与辛文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