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与被告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樊*经本院催交诉讼费,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原告刘*秋诉被告濮阳市中**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勘探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濮**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学校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董**、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东**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雒**与东**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荆**与陈**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赵**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田**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郗培建与温**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