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荆**诉被告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荆**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荆**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荆**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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