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管*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以被告管*成已偿清其欠款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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