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寇*江诉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寇**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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