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寇**与张**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寇*江诉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寇**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寇**撤回起诉。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寇**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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