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常**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常**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撤回起诉。

诉讼费599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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