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商**与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商建国诉被告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诉讼中,原告商建国不能提供被告盛**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商建国不同意公告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5元,原告商建国不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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