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诉被告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白**撤回对被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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