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岳志宽与被告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岳志宽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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