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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王**、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石**、原审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3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1月9日,禹**民法院向上诉人王**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2015年11月17日之前预交上诉费。该通知书由王**签收。经审查核实,上诉人王**没有按照《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时间缴纳上诉费,也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上诉费的申请。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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