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卓**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卓**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卓**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9810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原告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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