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作卓**限公司诉河南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卓**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卓**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焦作卓**限公司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9810元,减半收取4905元,由原告焦**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