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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诉称

关于原告李**诉被告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元及诉前利息4900元共计149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对被告董**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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