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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彦立与娄*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农村建房合同纠纷

关于原告娄*立诉被告娄*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5348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娄*立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娄彦立撤回对被告娄*的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娄彦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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