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诉被告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申请撤诉,系原告处分其诉权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刘**、刘**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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