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张**、高荣光与被告活南铭鼎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张**、高荣光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张**、高**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有效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张**、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张**、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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