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洪魁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洪魁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洪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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